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師資生獎學金
112學年度甄選規範
一、依據: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作業要點。
二、甄選資格:
112學年度本系大二至大四及碩二具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未受懲戒處分者。不含休學生、交換生、延畢生、公費生等。
◆有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身分者優先錄取:
1. 經濟弱勢:
(1) 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2) 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核定公文者。
2. 區域弱勢:
(1) 申請時仍設籍於特殊及偏遠地區(詳細資料請至師資培育中心網頁查詢)。
(2) 入學前一年居住於離島且現仍設籍於離島滿一年(含)以上之學生,需檢具入學前一年即已居住於離島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以上兩類學生以經濟弱勢學生優先錄取。
4. 已受領其他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但低收入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 任一學年未完成檢核項目之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生不得提出申請。
※ 收領當學年度未在籍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甄選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進行甄選。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方式:檢附資料,於112年6月15日前繳交至心諮系系辦公室。
(二)繳交資料:
1.歷年成績單乙份。(請檢附成績單正本,恕不予發還)
2.書審資料乙份,字數8000字以內。(包含自傳、讀書計畫、綜合表現):
(1)自傳,應包含下列內容:
a.成長經驗(包含家庭、學習、工作經驗) b.偏鄉或弱勢學童服務經驗
c.生涯展望
(2)讀書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a.未來讀書計畫
b.如何規劃每學期義務服務偏鄉或弱勢學童課業輔導
c.你心目中的理想老師應俱備哪些特質
d.如何規劃成為你心目中的理想老師
e.畢業後的專業發展規劃
f.曾領取本獎學金者,應敍明個人受領獎學金期間師資生專業成長之努力與成果,並再提出未來一年之規劃
(3)綜合表現:社會服務、得獎紀錄等
五、甄選方式:以歷年總平均成績與書審資料之加權成績為甄選依據。
1.總成績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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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歷年總平均成績 |
書審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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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總分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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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參酌順序 |
1. 歷年總平均成績 2.書審資料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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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項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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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總成績高分者優先,若有放棄者須填寫放棄書,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作業要點、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本校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